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傳播法規研究】反收買 三原則 杜絕政府隱藏式宣傳 沒有灰色地帶(洪貞玲、林麗雲、張錦華)

政治部門花錢大作媒體置入性行銷,這個行之多年的惡習,經媒體工作者、傳播學界、公民團體等公開抗議後,終於見到朝野政黨有所回應。遲來的反省總比沒來的好,我們期盼朝野政黨儘速通過預算法修法,杜絕政府隱藏式宣傳,沒有灰色地帶。

針對政府宣傳的規範與限制,我們比較多國經驗後,認為有幾個基本原則需要遵守:為了維護新聞的真實與獨立,任何人(包括本國政府、外國政府與企業等)都不能購買新聞進行宣傳;政府宣傳議題受嚴格限制,政治性內容、爭議性議題皆不得從事媒體購買;政府任何形式的宣傳廣告,需要標示出資或委託單位。最後一點,採取立法手段限制政府不當宣傳,從預算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政府作為,遠比透過廣電法等媒體法令裁罰媒體來得有效。

前述第一點的禁止新聞置入原則,有歐盟的經驗可參考。歐盟2007年通過《影音媒體服務指令》,第十一條明定置入性行銷的範圍及限制,原則上禁止置入性行銷,但在電影、體育、娛樂節目則適度開放;即使採取置入性行銷,節目中必須明示「廣告主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符號」。反過來說,歐盟要求新聞、資訊性節目、談話節目及兒童節目,禁止置入性行銷。



第二點禁止政治性宣傳原則,可參考英國、加拿大規範。英國傳播法限制政治廣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或產業的爭議(matters of political or industrial controversy 、與目前公共政策有關者(matters relating to current public policy)。關於政治爭議議題,舉凡會影響各級政府之決定、影響英國公眾對公共政策的決策、影響公眾對於政治性爭議事件之意見、提高英國或其他地方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的利益,以達到政治目的者,皆在禁止之列。加拿大的《政府傳播政策》,明定政府機關不得使用公共資金,購買廣告以支持特定政黨;而政府所有宣傳活動,也有一套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這些規範,旨在避免執政者假公濟私,造成政黨之間、執政者與公民團體不公平競爭,並且避免政府在爭議議題中藉由廣告左右民意。

第三點禁止隱藏宣傳原則,有美國經驗可借鏡。該國的《綜合撥款法》規定,政府部門不得將撥款用於未經國會授權的宣傳,並禁止政府部門從事隱藏性宣傳,對政府有直接的約束效果。撥款法更具體規範了政府部門及其宣傳範圍,包括農業、鄉村發展、食品與藥品、保育、國際性援助、教育、商業貿易活動、法務部門等之隱藏性宣傳,若未經國會授權,均不許可。


2004年,美國教育部與知名電視評論家Armstrong Williams擁有的傳播公司簽約,在電視節目與其執筆的專欄宣傳教育部推行的“No Child Left Behind”法案,相關宣傳從頭至尾均未揭露政府出資之事實。2005年USA Today揭發這起醜聞,輿論譁然,聯邦審計局GAO隨後介入調查,糾舉教育部違法。雖然美國《傳播法》亦規範媒體不得做隱藏的置入性行銷,但因為政治宣傳的發動者為政府,因此認為由源頭約束政府作為,更符合民主法治以及資訊公開的基本要求。


我國廣電三法中長期禁止節目與廣告混淆,但是仍無法有效查核、杜絕政府置入性行銷,因此,是該從源頭著手,明文限制政府不當運用預算進行宣傳的時候了。希望朝野政黨拿出誠意,即刻完成修法,讓政府單位、公務人員能有所遵循。同時,在法令修正前,切實自律,切不可由政府帶頭破壞新聞專業。

(洪貞玲、林麗雲為台大新聞所副教授,張錦華為台大新聞所教授)

原文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1/today-o2.ht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