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新聞評論】NCC不要帶頭違法違憲(戴智權)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09119/IssueID/20101203

今年9月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了壹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的申請,NCC(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此舉有違「比例原則」,而且背負扼殺新聞自由的惡名。今年上月26日壹電視提出訴願,縱使NCC在訴願程序中勝利,在行政訴訟的程序,也有敗訴的可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8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換言之,為了讓民主多元的意見得以展現,國家機關要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審慎為之。尤其是本案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審查,涉及言論的事前審查,NCC在處理本案時,更應該謹慎。事實上,為了讓壹電視的報導去除腥羶色,NCC有其他法律手段可供運用,而不是用最嚴厲駁回申請處分的手段,完全否決壹電視的申請。舉例而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4項規定,NCC必須就衛星廣播電視的營運計劃,兩年就評鑑一次。若是評鑑未過關,NCC可撤銷其執照。在壹電視提出這麼多承諾的情況,NCC完全置之不理,直接否准,完全牴觸《憲法》上的「比例原則」。除此之外,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重要的基本權利,NCC若擔憂新聞內容過度腥羶色,可善用其他法律手段。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NCC可「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換言之,NCC可以核准壹電視的申設,可以保留「廢止權」。若是壹電視違反營運計劃所提及的內容,NCC可以運用廢止權,廢止壹電視的執照。或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NCC可與壹電視訂立行政契約,只要壹電視不要播出超出約定內容的畫面與報導,NCC就核發衛星廣播電視的執照。NCC有許多法律手段可用,但卻採用最嚴厲的否決手段,不只違法,更是違憲! 



廣電三法不合時宜

筆者以為,若是壹電視最後跟NCC打行政訴訟,對於NCC未必有利。因為NCC核駁的理由,是動新聞過於腥羶色。可是,若是營運計劃都已說明清楚,為什麼還能以過去的行為作為准駁的標準?為什麼可以用營運計劃以外的事項,來決定是否核發執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僅授權NCC審核營運計劃,為什麼NCC可以脫法審查?是不是今天申請核發執照不是壹傳媒,就會有不同的結果?縱使NCC在訴願程序贏得勝利,但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查,NCC未必佔得到便宜!透過壹電視這個個案,反映廣電三法的不合時宜。《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NCC據以核准或核駁的理由,並無明確規範。因此,遇到具體個案的審查時,NCC委員只能運用其專業背景知識決定是否發給執照,這樣使申請者無所依循,未必符合法治國家的精神。因此,建議立委諸公們,可以將關切的眼神放在廣電三法,為台灣的傳播政策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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