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保護新聞記者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法制化研究








論文名稱(中文)
保護新聞記者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法制化研究

















研究生(中文)
陳盈錦














研究生(英文)
Ying-Chin Chen








指導教授
林子儀 ;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字
新聞消息來源 ; 新聞記者 ; 新聞自由 ;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 ; 憲法義務 ; 拒絕證言 ; 














英文關鍵字
shield law ; 

中文摘要



摘 要


灣新聞媒體在解嚴後蓬勃發展,然而在邁入二十一世紀的起始,台灣新聞媒體仍然要面對一連串的司法訴訟挑戰,例如呂秀蓮副總統為了名譽之爭,控告新新聞雜誌
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時晚報在報導國安局弊案中,因為刊登刑事案件偵查中的筆錄,導致檢察機關因追查洩密案件,派員搜索報社。接二連三的司法案件讓新聞媒體
與政府部門間,存在著緊張的關係。新聞業界同仇敵愾,控訴政府戕害新聞自由,彷彿回到言論管制的威權時代;而政府部門則斥責媒體濫用新聞自由,捏造新聞,
未能發揮新聞專業守門人的角色,枉顧國家安全、侵犯人民隱私。但在媒體與政府部門間的爭論背後,常存在著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新聞記者是否擁有不揭露秘密
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議題,本文主要係針對下列的問題將以探討:
(一)
提供新聞消息來源者的身分應不應該保護不被揭露?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對新聞媒體的重要性何在?新聞記者保護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身分不被揭露的法理依據何
在?得主張保護權利的客體究竟是新聞消息來源者本身還是新聞記者?當新聞記者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身分與其他法益(如可能侵害他人生命、隱私、名譽或國家
公權力的行使等等)相衝突時,如何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下,讓新聞記者得以適當的方式保護消息來源,並在維護新聞自由與兼顧其他正當法益行使間取得協調與平
衡,為本文探討的對象。

(二)
在民主國家中,新聞媒體往往形成監督政府的制衡機制,在傳統三權分立的的制衡機制下,逐漸被承認為新的一種制衡權力,扮演著第四權的角色。新聞媒體承擔著
新權力來源,卻不斷的與其他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發生衝突,扮演權力制衡機制中仲裁者的司法權,是否可以在第四權與其他權力(利)的衝
突中,為了尋求所謂公正的裁判,在必要的情形下,要求新聞媒體供述消息來源?或藉由搜索媒體、扣押證物來查證消息來源?新聞媒體是否應享有司法上之拒絕陳
述證言的權利及免於司法權搜索、扣押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有無其他限制?本文亦將就司法實務案例將以歸納,提出本文的看法。

本文認為,為
確保有價值且敏感的新聞訊息,能透過匿名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適時不斷的提供新聞媒體,使攸關人民權益、社會大眾生活秩序的重要訊息,能充分且源源不斷的
被報導,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揭發弊端、善盡新聞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功能,應賦予新聞記者擁有保護秘密新聞消息來源身分不被公權力要求強制揭露的權利,而這
種權利是源自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制度性權利的一環,使新聞記者得以與秘密新聞消息來源間建立起信賴之關係,使得擁有敏感或有重大社會影響訊息的秘密消息
來源,可以免於因被揭露身分後可能遭受報復或惹禍上身的恐懼,將有助於秘密新聞消息來源勇於提供重要的新聞資訊,促使訊息的自由流通,進而確保新聞採訪、
編輯、報導的自由行使,使新聞媒體可落實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制度性權利,善盡新聞媒體的憲法功能。
因此,本文在架構上,將以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為中心,逐次分析探討:

1、為什麼要賦予新聞記者擁有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
2、新聞記者保護新聞來源的理論基礎何在;
3、新聞記者為了保護新聞消息來源不被揭露,可能產生什麼樣的權利衝突;
4、新聞記者應如何行使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並思考是否須在一定的利益衡量下,限制權利的行使,以調和保護新聞消息來源與其他權利之間的衝突;
5、希望藉由法制化的方式,透過立法,保障新聞記者擁有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

在追求新聞自由的普世價值中,本文嘗試藉由「保護」而非「管制」的角度,探討如何建構新聞記者所能接受的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法制化防衛體系,透過權力分立制衡的司法體制來捍衛新聞自由,同時也能兼顧人民正當私領域不受侵害與調和政府公部門能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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