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林麗雲教授時事評論】告別黑夜,期待黎明

走過漫漫長夜,台灣電視改革終見曙光。經過立院朝野八次協商,「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昨(3)日通過三讀,讓黨政軍退出三台、華視股份歸還公共,更讓公共廣電集團有了眉目。但是公共化仍存在著重大爭議 -- 如何處理黎明基金會(簡稱「黎明」)在華視的股份?這項爭議攸關電視改革的進度及公共產權的歸屬。解鈴還須繫鈴人。在此重要關頭,我們必須(基於對電視歷史與政策的認識)敬請「黎明」在歷史的大是大非上知所進退,與各界共創電視改革的黎明。



首先,從歷史的角度言,「黎明」所持華視股份是公股也是國產。據88年監察院的調查,59年國防部與教育部合作,擴建教育電視台,使它成為華視。那時,國防部從人民勞軍款中抽出一億五千萬,投資華視;教育部則以教育電視台的器材投資華視。因此,華視實為政府電視台。但是,為了規避民意機關的監督,國防部使華視的公股總數保持在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邊緣,因此技巧性將部份華視股份轉移到其外圍組織「黎明」,並掌控「黎明」董事。由於「黎明」與國防部有此從屬的關係,才有特權可持有華視股份。然而,現在國防部已指示「黎明」應歸還華視股份,「黎明」卻斷然拒絕。「黎明」竟以民間團體自居,自稱其所持華視股份為民股,甚至要求國家再用納稅人的錢買回這些股份。這種說法乃漠視歷史事實。因為,正如監察院報告所指的,「黎明」的股份來自國防部;而國防部這些資金又來自民脂民膏 -- 也就是當時台灣人民慷慨捐輸、要貢獻社會的勞軍款!如今,這些款項卻可能被歸入「私人」口袋。



更重要的是,從無線電視政策的角度言,「黎明」如果不歸還華視股份,自身將陷入進退維谷、法理失據的困境。無論「黎明」自稱是公股或私股,皆必須在現有廣電政策的架構下運作。而廣電政策的討論已不在民法層次了,已在公法層次。在電視政策中,無線電波的使用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說,當A使用時,B便無法使用;因此,各國均以核發執照的方式,規定持照者應善盡促進公共利益的責任,並說明其執業時應有的自律規範;相對地,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享有「電視頻率」之經營權時,即是得到特權或特許 (franchise)。「黎明」能擁有其在華視的特權,乃源自其與國防部的關係。「黎明」如果意圖延續此特權,則必須同時維持與其國防部的關係,並遵守現在的廣電法。



但是,當「黎明」維持其與國防部的關係時,雖可繼承過去的特權,卻可能違反廣電法。為了維持與國防部的關係,「黎明」相關章程規定:十五名董事中八人由國防部同意任命。而且,事實上過去「黎明」派駐在華視的六名董事中,有多位是國防部官員。然而廣電法已明確規定,政務人員不得投資電視事業、政府人員不得擔任電視事業董事。因此,如果「黎明」繼續指派國防部官員到華視擔任董事,便違反了廣電法!即使「黎明」派駐民間人士到華視,一樣違法!因為,由於上述章程的規定,「黎明」的意志正是政府意志的延伸,所以「黎明」的委任指派權也屬違法。



「黎明」的另一條路是修改章程,以符合相關的規定;但此路也將不通!「黎明」為了符合現有廣電法,可選擇修改章程,中止國防部的指派權,而由民間人士擔任「黎明」的董事。但根據公法上廣電特許的意義,如果「黎明」修改了章程,轉為民間性質,並終結與國防部的關係,則也將終結它繼承威權時代無線頻譜經營的特權 -- 華視股份。如此一來,「黎明」的特許「契約」便失效了。



天光開啟前,我們殷殷期盼黎明,也剴切寄語「黎明」。在過去特殊的脈絡下,「黎明」長久享有特權。而今,物換星移。各界企盼媒體改革之際,「黎明」的特權於情不容,於理不合,於法無據!敬請「黎明」考量歷史的定位與評價,體察民意,優雅下台,光榮退役。如果「黎明」有意「推展電視等有助文化事業之工作」,並且言行合一,實踐「以教育文化公益為準」的理念,便請放下華視股份,讓公共電視集團順利成立。如此,台灣才能走出幽暗的陰霾,迎向真正的黎明!

(共同作者為輔大新聞系教授程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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