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林麗雲教授時事評論】重建媒體的公共性格:南韓的報業改革

【林麗雲教授時事評論】重建媒體的公共性格:南韓的報業改革



從第三講「媒體與公眾信任」的討論可知,私有媒體與公眾信任,存在著矛盾。



早些,在威權統治中,媒體產權由政府控制;之後,在自由化的過程中,媒體的產權轉為私人所有。理由之一是,在意見的自由市場中,真理將愈辯愈明;媒體應提供資訊與觀點,得到公眾信任,有助公共生活的討論。因此,私有媒體也應具有公共性格。



但是,二十世紀以來,媒體卻成為少數人營私的工具。當代媒體所有權集中在少數的財閥。他們把媒體當作謀取私人資本的工具,降低媒體中公共議題的討論,或把媒體當作政治投資的工具,以換得更多經濟資本。私人媒體的運作已違背公共利益。



那麼,應如何讓私有媒體能對公共負責,重拾公眾信賴?2005年韓國報業改革的作法,可提供借鏡。



正如同許多政治轉型的國家,韓國的主流報業站在保守陣營的一邊。1987年前,三大報與統治者建立侍從關係。1987年後,傳統大報更投入大筆資本,運用不公平交易(如免費報、贈品等)的手法,利誘讀者,吸納大企業的廣告,傳遞保守的意識型態。當公民團體要求他們要盡公共責任時,報業以言論自由為武器,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大傳統大報不受到公共信賴。



在韓國媒改團體的努力下,2005年有了新的報業法。其目的是強化報業的公共性格。媒體改革團體主張:為確保社會中有公共的論述空間,媒體應具有公共性格。他們不斷向前推進,要求朝野進行修法。新報業法即注重報業自由與報業的功能。該法開宗明義即指出,要保障報業的「發行自由和獨立」,但也重視報業的責任與讀者的權益,包括「提高定期報刊的社會責任,民主輿論的形成與國民的福利,致力於言論的健全發展和讀者的權益保障」。



該法並在以下各方法促進報業實踐公共利益



首先,在市場行為上,新法限制報業(特別是寡占者)不公平交易行為。新法規定「不能違反讀者的意願簽訂、延長、解除訂閱合同,不能給讀者提供相當於不公正往來行為的無價贈品、無償贈品」。



第二,該法也重新定義市場寡占者。根據該法,「市場支配者」的定義是,一家報紙占有三成以上市場占有率,或三家報紙占有六成以上市場占有率的定義。因為「支配者」已具優勢,應受到規範(如在公平交易法上受到較嚴格的規範。



再次,在市場透明上,新法要求報業應公布營運資料。新法增加了資料申告的條文,日報經營者應每年向主管機關報告發行份數(包括全部發行份數及有價銷售份數)、收入(包括發行與廣告)與財務情況(包括股票發行總數、股份總數和資金明細)。



又次,在編輯人的自主權上,該法明定經營者應尊重編輯的自主權,並得設立「編輯委員會」與制定編輯公約。



又次,在讀者權益的保護上,該法規定經營者要讓讀者參與編輯、制定政策,並得設立「讀者權益委員會」,在報導上也要維護讀者的權益。



最後,在市場進入上,為了確保言論的多樣性,政府得支持公共性質的媒體。新成立的新聞發展委員會下設新聞發展基金(主要來自政府捐助)。新聞委員會將根據公共利益的標準,補助報刊(改進製作系統)、網路新聞(如開發公用製作報業軟體、公用伺服器等)與提供貸款。而且,政府也將出資成立公共的發行機構,以降低報業的營運成本,並確保讀者有機會能選擇不同的報刊。



媒體與公眾信任」的討論上,韓國的報業改革深具啟示。當代,私人媒體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早已浮現,並影響到公共論述與民主政治的發展。在韓國的修法過程中,主流報紙曾控告新報業法為違憲;但法院的判決正代表該國對媒體社會角色的共識 -- 在民主社會中媒體有「公共的功能與社會責任」,應受適當的規範,也應有適當的公共介入。對台灣而言,當媒體的私人部門過大,失去公信,造成亂象,我們必須討論應如何重建秩序,讓私人媒體也能實踐公共利益,重拾公眾信任。



 



 



作者為台灣大學新聞所副教授。本文部份內容出自林麗雲所撰〈韓國的報業改革〉一文。該文刊登於《新聞學研究》97期(200812月),頁25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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