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文章轉貼】禁置入行銷三讀 NCC樂見

原文轉貼自:http://www.cna.com.tw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明定政府機關等禁止置入性行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樂見,也盼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早日審議通過,讓反置入性行銷能確實執行。

針對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都禁止置入性行銷。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NCC不管新聞或節目中置入性行銷的預算來源,NCC著重的是新聞或節目的呈現,是否是置入性行銷。

立法院會決議建議行政部門,將「廣告」、「節目」、「新聞」明確加以區分,儘速將相關修法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混淆閱聽大眾。陳正倉表示,NCC傳播內容處等部門早已啟動相關工作,將會儘速提出因應方案。

立法院修正通過的預算法,規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以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陳正倉表示,NCC很早就注意到置入性行銷的嚴重性,著手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已在去年完成修法,送行政院核定。



他說,樂見立法院通過修正預算法,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相關配套措施,NCC已經啟動;他同時期盼衛廣法能早日送立法院審議通過,讓反置入性行銷能確實執行。

NCC版衛廣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置入性行銷」,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在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他相關資訊、特徵的行為。

草案規定,衛廣事業原則上雖然可以播出政府政令宣導或廣告,但有限制。也就是說,業者不得播送有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而且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的節目或廣告,也不得播送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訊息的節目,以避免政府藉公權力掌控,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

草案明白規定,「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違者處以新台幣40萬到200萬元罰款,也就是新聞專題報導或談話性節目不受限制。

陳正倉解釋,政府置入性行銷絕對禁止,但若是政府出資贊助的節目,節目前後必須明顯揭露;但有關候選人的部分,則是完全禁止。

考量市場需求,草案增訂規定:除了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外,允許如體育、綜藝、戲劇、資訊、談話性節目依規定進行置入性行銷,但必須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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