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8日 星期六

【熱門議題】個資法三讀通過 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有待釐清

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通過,因草案引起媒體大反彈,通過法案中第九條明訂「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讓媒體界鬆了一口氣。


 


臺大新聞所副教授洪貞玲指出,媒體報導有其時效性,再加上有些議題若須經當事人同意,報導無法公諸於世,有違媒體揭弊與監督之責,因此三讀通過的個資法加入媒體免責條款,才符合媒體報導實務與新聞自由。但個資法第九條並不從此成為媒體的護身符,因為媒體報導必須符合公益,才可免責;若報導不符合公益,旨在揭人隱私,若報導有害或侵害當事人名譽,當事人還是可以依法提起告訴;另一方面,媒體揭露消息時也有平衡報導的義務,所以實務上,記者在報導過程中還是應該採訪當事人,善盡查證義務,藉以保護自己。


 


臺大新聞所副教授王泰俐指出,當初修訂個資法的目的,應該是希望能遏止過度猖獗的狗仔文化,但是後來三讀的條文,由於媒體報導是否符合「公益」難以定義,未必能達到抑制媒體狗仔文化的初衷。至於面對網路人肉搜索的全民警察時代,個資法對網路言論自由到底能不能有效規範,值得繼續觀察。 


 


那什麼才是「公益」目的?洪貞玲表示,公共利益是個抽象法律概念,但司法實務上有些線索可循。政治人物的公務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自無疑問,但是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否涉及公益性質,就有不同判準。比如說名人婚外情,應該屬於私生活領域,但是婚外情有違主流社會倫常,再加上我國刑法處罰「通姦罪」,因此媒體揭露公眾人物婚外情,被視為屬於「公益」報導;但若男未婚,女未嫁,男女一方「劈腿」,或者影視明星跑夜店,只是個人社交行為,不涉及違法,就不屬於公益的範圍。


 


王泰俐則認為,其中「公益」太過模糊不清,而公益的定義又該由誰來裁決,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這些都必須釐清楚,講明白。


 


 


雖然三讀通過的個資法顧及新聞自由,給予媒體免除告知義務,但是該法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仍有待釐清。例如把「社會活動」列入「個人資料」的定義之中,洪貞玲認為,社會活動界定非常模糊,可能是私領域活動,也可能是公開活動。根據司法案例,私領域屬於個人隱私,媒體不得公開,但一旦跨入公共場合,則不屬於隱私權,而「社會活動」到底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就宜界定更為明確。


 


 




參考資料下載:Download 個資法三讀條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