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傳播法規研究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傳播法規研究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傳播法規研究】反收買 三原則 杜絕政府隱藏式宣傳 沒有灰色地帶(洪貞玲、林麗雲、張錦華)

政治部門花錢大作媒體置入性行銷,這個行之多年的惡習,經媒體工作者、傳播學界、公民團體等公開抗議後,終於見到朝野政黨有所回應。遲來的反省總比沒來的好,我們期盼朝野政黨儘速通過預算法修法,杜絕政府隱藏式宣傳,沒有灰色地帶。

針對政府宣傳的規範與限制,我們比較多國經驗後,認為有幾個基本原則需要遵守:為了維護新聞的真實與獨立,任何人(包括本國政府、外國政府與企業等)都不能購買新聞進行宣傳;政府宣傳議題受嚴格限制,政治性內容、爭議性議題皆不得從事媒體購買;政府任何形式的宣傳廣告,需要標示出資或委託單位。最後一點,採取立法手段限制政府不當宣傳,從預算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政府作為,遠比透過廣電法等媒體法令裁罰媒體來得有效。

前述第一點的禁止新聞置入原則,有歐盟的經驗可參考。歐盟2007年通過《影音媒體服務指令》,第十一條明定置入性行銷的範圍及限制,原則上禁止置入性行銷,但在電影、體育、娛樂節目則適度開放;即使採取置入性行銷,節目中必須明示「廣告主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符號」。反過來說,歐盟要求新聞、資訊性節目、談話節目及兒童節目,禁止置入性行銷。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洪貞玲教授時勢評論】政府逼走媒體老兵

原文轉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36930/IssueID/20101215

12月13日,資深記者黃哲斌離開了他工作16年又5個月的報社。記者離職這回事,就像天要下雨,無可擋也不足為奇,但是他獨特的離職告白,卻在一天內引發風暴,吸引近10萬人點閱部落格,更有無可計算的轉載、轉貼。只因為黃哲斌展現了少數記者說真話的勇氣,他在辭職理由中寫下:「台灣報紙業配新聞領先國際潮流,自認觀念落伍告老還鄉。」這個告老還鄉的媒體老兵,離職之後做的第一件事是發動連署,反對各級政府花費公帑置入行銷。短短一天之內,高達1078個單位或個人參與連署。連署名單中,有台灣傳播學界的主管、教授、有面對職場戰戰兢兢的傳播科系學生、有媒體工作者、更有許多閱聽大眾。

新聞不應該用買的

「這樣跟中國大陸的共產主義有什麼不同呢?政府竟然在操縱媒體……誇張」「政府公開收買媒體跟買票有啥兩樣?」「要到何時我才能不用猜測報紙中何為新聞、何為廣告呢?」「如果媒體不被收買活不下去的話,那就讓他倒掉吧!那樣根本的扭曲了原本媒體存在的意義。」「早已看不慣了……」「為什麼連一個本來就該這樣做的事情,也需要連署呢?」五花八門的連署回應中,有困惑、有憤怒,卻傳達出一個卑微而堅定的聲音:新聞不應該用買的!

新聞自主、監督政府,這個基本的新聞ABC,早在政府、廣告主、媒體互利共生下被消解了。政府購買新聞版面,比諸於企業造成更大的傷害,它壟斷了公共政策的發言機會、限縮不同意見的討論空間、影響人民的政治決定、假民主而真愚民。偏偏政治訊息有其公共利益的特性,而政府購買媒體的證據又難以取得,因此即使媒體主管機關近年來大量裁罰置入式行銷,裁罰的內容卻多數是商品置入,沒有一個政府置入的案例! 

2010年5月8日 星期六

【熱門議題】個資法三讀通過 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有待釐清

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通過,因草案引起媒體大反彈,通過法案中第九條明訂「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讓媒體界鬆了一口氣。


 


臺大新聞所副教授洪貞玲指出,媒體報導有其時效性,再加上有些議題若須經當事人同意,報導無法公諸於世,有違媒體揭弊與監督之責,因此三讀通過的個資法加入媒體免責條款,才符合媒體報導實務與新聞自由。但個資法第九條並不從此成為媒體的護身符,因為媒體報導必須符合公益,才可免責;若報導不符合公益,旨在揭人隱私,若報導有害或侵害當事人名譽,當事人還是可以依法提起告訴;另一方面,媒體揭露消息時也有平衡報導的義務,所以實務上,記者在報導過程中還是應該採訪當事人,善盡查證義務,藉以保護自己。


 


臺大新聞所副教授王泰俐指出,當初修訂個資法的目的,應該是希望能遏止過度猖獗的狗仔文化,但是後來三讀的條文,由於媒體報導是否符合「公益」難以定義,未必能達到抑制媒體狗仔文化的初衷。至於面對網路人肉搜索的全民警察時代,個資法對網路言論自由到底能不能有效規範,值得繼續觀察。 


 


那什麼才是「公益」目的?洪貞玲表示,公共利益是個抽象法律概念,但司法實務上有些線索可循。政治人物的公務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自無疑問,但是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否涉及公益性質,就有不同判準。比如說名人婚外情,應該屬於私生活領域,但是婚外情有違主流社會倫常,再加上我國刑法處罰「通姦罪」,因此媒體揭露公眾人物婚外情,被視為屬於「公益」報導;但若男未婚,女未嫁,男女一方「劈腿」,或者影視明星跑夜店,只是個人社交行為,不涉及違法,就不屬於公益的範圍。


 


王泰俐則認為,其中「公益」太過模糊不清,而公益的定義又該由誰來裁決,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這些都必須釐清楚,講明白。


 


 


雖然三讀通過的個資法顧及新聞自由,給予媒體免除告知義務,但是該法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仍有待釐清。例如把「社會活動」列入「個人資料」的定義之中,洪貞玲認為,社會活動界定非常模糊,可能是私領域活動,也可能是公開活動。根據司法案例,私領域屬於個人隱私,媒體不得公開,但一旦跨入公共場合,則不屬於隱私權,而「社會活動」到底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就宜界定更為明確。


 


 




參考資料下載:Download 個資法三讀條文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Focus】The GIO must resolve the malaise (Taipei Times)

Published on Taipei Times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0/03/23/2003468680

The GIO must resolve the malaise

By Lin Lih-yun 林麗雲

Tuesday, Mar 23, 2010, Page 8

Last week,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GIO) Minister Johnny Chiang (江啟臣) made his first report to the legislature’s educational committee. While this was reported by media the following day, an in-depth discussion of what he said was apparently less interesting than his poker-faced delivery and the fact that he relied on a raft of notes. 

This is not all that surprising. In the past decade, a total of 11 GIO ministers have come and gone, few of them making much of a mark for themselves and almost none leaving behind policies of note. In this instance however, there is a good chance that Chiang will be the last GIO minister, so he has a unique opportunity to tie up loose ends before he closes shop.




The GIO has been charged with managing and providing guidelines for broadcast media since its inception in 1973. Some of its responsibilities were handed over to 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 in November 2006 and, according to a draft amendment to the Organic Act of the Executive Yuan (行政院組織法), which has already passed its third reading in the legislature, all duties related to radio and TV are to be taken over by a “Department of Culture” in November 2012.

Despite this, the GIO will remain the government body in charge of broadcast media for the next 20 months and it is therefore up to the minister to deal with problems inherited from his predecessors, especially those related to public broadcasting.

A case in point — and one that is of much concern right now — is the brouhaha over the 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PTS) board of directors. Between 2007 and last year the GIO made some ill-advised nominations for the board, sowing the seeds of the current controversy. 

This has not only throw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broadcasting into crisis, but has also caused the Control Yuan to launch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GIO. The past few months have seen members of the board, old and new, locked in a legal battle that has rendered the new board impotent. 

With these internal animosities at play, how can the board possibly run the public broadcasting service and meet public expectations? It is up to the GIO to cut through the Gordian knot and bring the parties concerned, including warring board members, civil groups and the public, to the table to discuss related issues. 

Furthermore, Chiang should cooperate fully with the Control Yu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GIO’s role in the sorry mess and learn from such mistakes as are deemed to have been made.

An essential move to get to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is the urgently needed revision to public broadcasting legislation. Successive GIO chiefs have failed to introduce amendments to this legislation since the enactment of the Statute on the Disposition of Government Shareholdings in the Terrestrial Television Industry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in September 2005, which allowed TV stations to become public entities and merge with each other. There remains a long list of issues that urgently need to be addressed, including the board of directors dispute, unclear definitions and relationships and unpredictable running costs. 

Chiang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failings and launch dialogue with concerned civil groups, the media and academics to come up with a new blueprint for broadcast media in Taiwan.

It’s an unenviable task, but we must hope that Chiang does not choose to just pass it on to the next guy, deciding it is too intractable a problem for an institution that has less than two years left before it disappears from the political landscape. 

If he passes the buck, the malaise in public broadcasting could become untreatable and the GIO would go down in history as little more than the propaganda arm of a party-state apparatus. Chiang would be dismissed as a mere caretaker minister in the last days of the institution. Is that what he wants? And more importantly, doesn’t the public deserve better?

Let us hope that Chiang has it in him to at least sow the seeds of hope in the very short time he has been given by presenting new possibilities for public broadcasting. It can’t hurt his reputation. After all, a happy ending is a good ending and it might just lead to a good beginning.



Lin Lih-yuan is an assistant professor at the Graduate Institute of Journalism,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Copyright © 1999-2010 The Taipei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熱門焦點】末代新聞局長,不要忘了公廣修法!

作者:林麗雲(臺大新聞所副教授)

   十七日新任新聞局長江啟臣首度赴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備詢。隔日媒體的報導多聚焦在他的「小抄」與「一號表情」,對江局長的角色與作法,少有深刻討論。這也難怪。過去十年來有十一位新聞局長,上上下下,來來去去,有如走馬燈,少能留下成績,更少有令人期待的政策。但江局長可能是末代局長;筆者的建言是,快關門了,該管的請管管、能補的請補補吧。

    新聞局自一九七三年來即負責管理、輔導傳播事業;部分業務在二○○六年十一月移交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根據《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立院已三讀通過),二○ 一二年一月廣電業務將移給未來的文化部。雖然來日無多,但未來二十個月,新聞局仍是廣電主管機關。因此,新聞局在關門前應處理前幾任局長遺留下來的問題,特別是公廣問題。



    迫在眉睫的是董事會爭議。二○○七年與二○○九年,新聞局草率地提名公視第四屆董事,埋下了爭議的地雷。不僅公廣治理陷入正當性危機,新聞局也因此受到監察院的糾正。幾個月來,公視新、舊董事對簿公堂,董事會幾乎無法召開。董事內部如此不合,還可望代表公眾審議公廣營運、以符合社會公眾的期望嗎?解鈴還須繫鈴人,新聞局應先化解公視董事會僵局,督促各方(各不同立場的董事、公民團體及公眾)公開對話,解決問題,而非撒手不管。江局長也應誠心面對監察院的糾正,檢討新聞局的角色,以為未來的殷鑑。

   根本要務(其實也是治本藥物)乃公廣修法。自二○○五年九月立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讓幾個無線電視台轉向公共化、並朝集團化之路邁進。但之後歷任局長都不積極修訂公共電視法。公廣身上的重重疑難雜症(包括上述董事會、定位不明、經費不穩、關係不清等),都必須對症下藥,從根本(修法)下手。因此江局長應負起修法之責,誠懇地與各界(包括公民團體、媒體工作者與學界等)對話,推動適合台灣公廣發展的版本。

   如果「好官我自為之,反正這家店就要永遠打烊了,或者認為無力可回天,要倒就給它倒」,那麼江局長自可把燙手山芋拋給後人,輕輕鬆鬆度日。但如此一來,公廣問題將病入膏肓;新聞局的歷史定位就僅止於黨政的傳聲筒而已,江局長也就只是江河日下、末代、關門的局長罷了。局長願意嗎?公眾樂意嗎?

   期待江局長能在非常有限的時間中,埋下希望的種子,為公廣開啟新的可能,也為自己留下較好的評價與地位。畢竟,good ending會是happy ending,也可能帶來另一個good beginning。

(本文亦投書中國時報,2010/3/19)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拋磚引玉】從撤換鄭同僚看公廣集團獨立性問題:政府與公廣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





【拋磚引玉】從撤換鄭同僚看公廣集團獨立性問題:政府與公廣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  by Simon Ma



 



根據報載,20091228公視董事會撤換董事長鄭同僚,以131的懸殊票數通過董事長不適任案。不過,遭到外界質疑的是,監察院日前糾正新聞局處理公共電視增聘董監事案,改選派的董事,到底有沒有合法的權力來源,通過不適任案?成為主要的疑義。



 



公廣集團目前包含公視、華視、客視及原住民電視台,另外還有個宏觀頻道是公視負責運作。其實公廣集團與政府的關係,始終是「剪不斷,理還亂」,到公廣集團的網站看一下,公視每年的經費大概15億元,但其中有9億元,也就是超過一半的資金來源是來自政府的捐贈,另外還有9000萬元左右是來自於政府成立的有線電視發展基金會,除來經費來源主要為政府外,事實上,公視的主管機關就是行政院的新聞局。難免外界常會有所聯想,一個錢是政府出的,主管單位也是政府人馬的公廣集團,獨立性在哪裡?



 



當然,樂觀之士認為:別什麼都怕「不沾鍋」,好像沾染「政府」或「政治」就是罪大惡極,台灣是全民選總統,政府就是全民所選出來的政府,由政府出資提供公視運作,或者管理公視,也是合情合理。而且,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條例」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規定,公視所播送的節目或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都白紙黑字這麼寫了,還在擔心政黨之手插進公視,未免擔心太多。



 



但從鄭同僚遭到撤換的事件,不得不令人感受到:政府似乎、可能對公視的影響力超越了想像,這件事,也沒有辦法這麼單純看成一般的董事長撤換,對傳播或新聞有興趣的有識之士,多想一點,多焦慮一點,也是合情合理的。



 



在此拋磚引玉,歡迎回應或說說你們的看法。



 



附上相關連結,供各位稍作參考,如有不當,請不吝指正。



公廣集團節目規劃理念、架構、經費與相關法條

自由時報關於撤換鄭同僚相關報導

樂多網誌躲藏世界其中關於撤換鄭同僚之分析與評論

有線電視廣播事業發展基金會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張錦華教授時事評論】新聞自由的眾聲喧嘩

【張錦華教授時事評論】新聞自由的眾聲喧嘩


《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出台引發熱烈討論的相關爭議,其中不乏許多進步理念,但既是草案,正是NCC徵求廣納各方意見之時,因此,有關所謂NCC內部的不同意見,或者社會各界的疑義,都應該是民主社會多元喧嘩之常態,公共論域最重要的是彼此互相傾聽與理解,本文也特地提供幾項意見,希望草案內容以及修法程序能繼續加強:



 



首先是本法案的目的,應增列維護多元文化的精神.台灣衛星電視頻道眾多,普及廣,收視高,已是民眾最習慣和喜愛收視的頻道類型,因此攸關我國民眾收視權益和國家文化環境的健全.而台灣社會人口構成已具備多元文化特質,維護各族群共存共榮已是國家發展以及國際傳播的根本基礎,現有的《廣播電視法》以及通訊傳播基本法》均在宗旨中標示出「提升多元文化」的目標;而尊重多元族群的傳播權的理念,更已落實在許多近年來的相關法案或修法中,如移民法《精神衛生法》等對於媒體報導應免於歧視等法規;因此,衛廣法有必要納入此項宗旨以及相關的配套規範.



 



其之,本次修法的主要項目之一是健全問責機制,這當然是一種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電視亂象的質疑;為了兼顧新聞自由和人權公益的維護,草案中揭示的方向明顯是加強了法制的部份,例如引起甚大爭議的回覆權或甚至重揭民法假處分的條文;但是很可惜卻未納入健全新聞自律的相關措施.



 



其實,媒體工作者本身對於專業倫理和自律及他律等機制的重視,才是傳播事業健全發展的基礎;嚴格的法規固然有嚇阻作用,但也可能造成寒蟬作用.當代的傳播事業監理概念強調的是:三律共管(包括法律,自律和他律).台灣的衛星電視台業者近三年來已建立了聞自律機制,各台新聞部主管和公民團體代表定期召開會議,並建立了及時對話的平台,逐步訂定各項採訪規範,例如,最近對幾項爭議性新聞報導方式立即達成了協議,並提出了更有效的更正錯誤機制等.但仍有待這部草案中提出更完整的配套措施.



 



廣告分級與置入性行銷的規範,也都是社會各界包括新聞工作者本身十分關切的議題,在台灣自由多元的環境中,希望NCC多傾聽各方意見,在眾聲喧嘩中彰顯民主社會之可貴與進步的人權的理念.

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研究-以科技匯流趨勢下的網路電話為例








論文名稱(中文)
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研究-以科技匯流趨勢下的網路電話為例
















論文名稱(英文)
A Study of Communication Fundamental Law:VoIP in the Trend of Technological Convergence
















研究生(中文)
詹前校










研究生(英文)
Chyan-Shau Jan







指導教授
蔡明誠 ;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字
通訊傳播基本法 ; 匯流 ; 網路電話 ; 新興傳播科技 ; 










英文關鍵字
Convergence ; VoIP ; 
中文摘要



通訊傳播基本法全文共17條,於2004年1月7日通過,該法揭示我國通訊傳播政策之願景,以及因應科技匯流需要進行法規調整的原則方向。
本研究僅以網路電話(VoIP)為例,欲探討網路電話(VoIP)與通訊傳播基本法的十大綱領原則,日後在適用上是否會產生矛盾牴觸等爭議?若有衝突該如何解決?
若以網路電話為例,從訪談資料中可得知「鼓勵新技術新服務原則」分別和「技術中立」、「平等管理」、「普及服務」等原則均有產生衝突之可能。該如何解決這些衝突?應該和新興傳播科技發展的時間歷程,以及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立法目的有密切關係。

本研究認為在新興傳播科技的管制上,初期採取適度及適時的不對稱管制,應該可以解決不同利益無法兩全的情形。此外,政府的所有政策都必須以人民為出發考
量,而不是特別針對產業;在政策的推行過程中,本研究認為人文社會關懷是不可缺少的一個面向,當科技與產業發展已經達到某種水平時,人文社會關懷的比重應
該逐漸加重,才是先進國家在政策推行上應有的態度。

偵查不公開原則VS.媒體報導:以南迴鐵路列車出軌命案為例








論文名稱(中文)
偵查不公開原則VS.媒體報導:以南迴鐵路列車出軌命案為例
















論文名稱(英文)
The Principle of Secret Investigation and Media Coverage:
The Murder Case of the South Link Railway Train Derailment as an Example
















研究生(中文)
陳儀芳










研究生(英文)
Yi-Fang Chen







指導教授
王兆鵬 ; 卓亞雄 ;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字
偵查不公開原則 ; 新聞自由 ; 媒體報導 ; 南迴鐵路列車出軌命案 ; 檢察官 ; 警察 ; 記者 ; 










英文關鍵字
the principle of secret investigation ; press freedom ; media coverage ; the fatal case of the South Link railway train derailment ; prosecutor ; police ; journalist ;
中文摘要



民國95年發生的「南迴鐵路列車出軌命案」,曾造成社會的震撼。在媒體長達數個月密集、瘋狂的報導下,使得原本平靜的台東小鎮掀起了一片「泰安休息站」熱潮。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媒體報導上出現大量的偵查訊息。這不禁令人困惑了:既然偵查過程原則不能公開,為什麼媒體上仍會出現這麼多偵查訊息?我們常常聽到的「偵查不公開」實際上是如何運作的? 而這些媒體報導上的訊息究竟又是如何產生的呢?

本篇報導首先對「南迴鐵路
車出軌命案」的案情做完整的描述;其次,探討「偵查不公開原則」跟「新聞自由」之間的關係,藉此釐清本文研究主題「媒體報導」和「偵查不公開」間的界線。
再來,便開始討論本文的重心:「媒體報導中的偵查訊息究竟是哪裡來的?」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筆者實地走訪台東、屏東、高雄,與本案相關人士當面訪談,試圖
將媒體上這些偵查訊息逐一的還原,了解「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報導」幕後真實的運作過程。最後,本篇報導將討論目前實務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運作方式,
並對台灣新聞記者所面臨的問題提出觀察與思考的方向。

保護新聞記者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法制化研究








論文名稱(中文)
保護新聞記者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法制化研究

















研究生(中文)
陳盈錦














研究生(英文)
Ying-Chin Chen








指導教授
林子儀 ;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字
新聞消息來源 ; 新聞記者 ; 新聞自由 ;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 ; 憲法義務 ; 拒絕證言 ; 














英文關鍵字
shield law ; 

中文摘要



摘 要


灣新聞媒體在解嚴後蓬勃發展,然而在邁入二十一世紀的起始,台灣新聞媒體仍然要面對一連串的司法訴訟挑戰,例如呂秀蓮副總統為了名譽之爭,控告新新聞雜誌
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時晚報在報導國安局弊案中,因為刊登刑事案件偵查中的筆錄,導致檢察機關因追查洩密案件,派員搜索報社。接二連三的司法案件讓新聞媒體
與政府部門間,存在著緊張的關係。新聞業界同仇敵愾,控訴政府戕害新聞自由,彷彿回到言論管制的威權時代;而政府部門則斥責媒體濫用新聞自由,捏造新聞,
未能發揮新聞專業守門人的角色,枉顧國家安全、侵犯人民隱私。但在媒體與政府部門間的爭論背後,常存在著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新聞記者是否擁有不揭露秘密
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議題,本文主要係針對下列的問題將以探討:
(一)
提供新聞消息來源者的身分應不應該保護不被揭露?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對新聞媒體的重要性何在?新聞記者保護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身分不被揭露的法理依據何
在?得主張保護權利的客體究竟是新聞消息來源者本身還是新聞記者?當新聞記者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身分與其他法益(如可能侵害他人生命、隱私、名譽或國家
公權力的行使等等)相衝突時,如何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下,讓新聞記者得以適當的方式保護消息來源,並在維護新聞自由與兼顧其他正當法益行使間取得協調與平
衡,為本文探討的對象。

(二)
在民主國家中,新聞媒體往往形成監督政府的制衡機制,在傳統三權分立的的制衡機制下,逐漸被承認為新的一種制衡權力,扮演著第四權的角色。新聞媒體承擔著
新權力來源,卻不斷的與其他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發生衝突,扮演權力制衡機制中仲裁者的司法權,是否可以在第四權與其他權力(利)的衝
突中,為了尋求所謂公正的裁判,在必要的情形下,要求新聞媒體供述消息來源?或藉由搜索媒體、扣押證物來查證消息來源?新聞媒體是否應享有司法上之拒絕陳
述證言的權利及免於司法權搜索、扣押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有無其他限制?本文亦將就司法實務案例將以歸納,提出本文的看法。

本文認為,為
確保有價值且敏感的新聞訊息,能透過匿名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適時不斷的提供新聞媒體,使攸關人民權益、社會大眾生活秩序的重要訊息,能充分且源源不斷的
被報導,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揭發弊端、善盡新聞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功能,應賦予新聞記者擁有保護秘密新聞消息來源身分不被公權力要求強制揭露的權利,而這
種權利是源自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制度性權利的一環,使新聞記者得以與秘密新聞消息來源間建立起信賴之關係,使得擁有敏感或有重大社會影響訊息的秘密消息
來源,可以免於因被揭露身分後可能遭受報復或惹禍上身的恐懼,將有助於秘密新聞消息來源勇於提供重要的新聞資訊,促使訊息的自由流通,進而確保新聞採訪、
編輯、報導的自由行使,使新聞媒體可落實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制度性權利,善盡新聞媒體的憲法功能。
因此,本文在架構上,將以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為中心,逐次分析探討:

1、為什麼要賦予新聞記者擁有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
2、新聞記者保護新聞來源的理論基礎何在;
3、新聞記者為了保護新聞消息來源不被揭露,可能產生什麼樣的權利衝突;
4、新聞記者應如何行使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並思考是否須在一定的利益衡量下,限制權利的行使,以調和保護新聞消息來源與其他權利之間的衝突;
5、希望藉由法制化的方式,透過立法,保障新聞記者擁有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權利。

在追求新聞自由的普世價值中,本文嘗試藉由「保護」而非「管制」的角度,探討如何建構新聞記者所能接受的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法制化防衛體系,透過權力分立制衡的司法體制來捍衛新聞自由,同時也能兼顧人民正當私領域不受侵害與調和政府公部門能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