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教授觀點】修改公共電視法 歹戲別再拖棚(2010/01/20)

【谷玲玲、劉幼琍、李秀珠、劉孔中】



  近來公共電視的風波越演越烈,我們主張應根本修改《公共電視法 》,才能徹底解決此種一再上演的歹戲以及因此對公共電視造成的傷害。


  《公共電視法》向來都是採取董事會及董事長制,董事產生程序非 常複雜、困難且有高度政治性,經如此困難程序產生之董事及董事長 ,很難不看重自己扮演的角色,更何況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而董事
雖非專任且為無給職,卻可以透過每月之董事會而高度參與公共電視 經營。但是從治理的角度而言,這麼多成員又這麼有政治性的董事會 ,是非常不利於公共廣播電視的經營。我們建議回歸公司治理的精神
��使董事會專精於重大政策之監督,而將日常運作交給總經理(或改 制之執行長)及其主導之執行委員會,避免過度干預公共廣播電視專 業從業人員第一線的工作。





  隨著公共電視頻道與預算的增加,其重要性、觀點的多元性與經營 的複雜度也會大幅提昇,這已經不是一位總經理或兩三位副總經理以 上下垂直領導方式所能夠繼續治理的機構。建議採取總經理(或執行
長)主導之執行委員會制,由總經理(或執行長)、副總經理(副執 行長)、各頻道或電台之經理或台長共同組成執行委員會,以合議制 方式治理,避免因為凸顯一位總經理(或執行長),但卻所託非人而
產生的種種爭議。 


  其次是主管機關之確立與職掌的問題。目前公共電視主管機關為新 聞局,但是該局將在民國一百年底走入歷史,因此應該及早確立公共 廣播電視基金會新的主管機關。我們建議以文化部為宜,因為新聞局
部分併入該部,而公共廣播電視法第一條也以「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 」為立法目的之一。至於公共廣播電視在通訊傳播上的行為仍受到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規範。文化部的職掌應該可以與公共廣播電視協
調配合,以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 


  至於公共廣播電視的經費來源,短期內仍然以國家預算全額補助最 為可行,既然如此,建議建立公共廣播電視之問責機制,其中應該包 括定期接受評鑑,而此項評鑑最好由外部機構負責,文化部正適合擔
任此項工作。公共廣播電視所編列之預算依據現制是「報請主管機關 循預算程序辦理」,但另一個可思考的作法是由文化部可依據評鑑之 結果,對公共廣播電視之預算提供意見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公共廣
播電視預算之編列與審議應該依據其過去表現、未來經營計畫與民眾 支持度,呈現良性成長,避免暴增暴減。


  經比較研究各國制度後,我們發現其提供之公共服務不僅是電視, 而且包括公共廣播,事實上我國也有許多公營廣播電台,長遠而言, 應該一併納入公共系統,以提升其服務的涵蓋面與整體性,故建議將
「公共電視」更名為「公共廣播電視」,同時用以取代在九五年立法 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創設所謂「公共化無線電視事 業」、公共電視爭取到原民會對「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委會對「客
家電視台」之補助後,逐漸產生所謂「公廣集團」一詞。「集團」給 人財大氣粗之負面印象,其次,各國公共廣播電視比較多的作法是在 旗下設立各種頻道,而各種頻道並非獨立之法人或團體,由其組成之公共系統也就稱不上「集團」。 


  綜合以上所述,公共電視法名稱應該修正為《公共廣播電視法》。 公共廣播電視應採取執行委員會制,董事會扮演的角色是決定執行委 員會之經營方針與監督其經營管理,由文化部擔任主管機關,每年對
其進行評鑑,依據評鑑結果,對公共廣播電視基金會提出之預算,提 供意見給立法院審議參考。(谷玲玲為台大新研所教授、劉幼琍為政 大廣電系教授、李秀珠為交大傳播所教授、劉孔中為中研院法律所研 究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